牯岭山少年犯罪事件(牯岭街少年原型出狱后)

牯岭山少年犯罪事件(牯岭街少年原型出狱后)

 

这是一场由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继而引发的悲剧,从本是受害者的网游少年,到身陷囹圄的罪犯,这样的身份转变只在一念之间。

孩子心理健康是每一个父母最担心的问题,只要孩子稍微有些情绪的波动,父母就会担心自己的孩子是否有心理问题?这就是需要父母系统学习了解各年龄阶段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如何帮孩子消除焦虑的情绪,帮孩子做好心理营养,心理建设等,左养右学教育赖颂强老师在直播课里都有系统讲解,想学习的家长联系我们。

17岁的未成年人刘某认为,与丁某玩网络游戏期间被丁某骗走一千元,遂与哥们张某、孙某三人商量如何取回被骗的钱款,为自己“伸张正义”。后来,三人果真一并前往丁某所在城市实施“追回钱财计划”。张某通过QQ将丁某诱骗至偏僻处,刘某向其索要五千元,索要过程中丁某趁机逃跑,但被刘某等人追上,将丁某殴打致轻微伤,三人威胁丁某,如果丁某不给钱就继续殴打。

由于丁某无法拿出五千元钱款,丁某向朋友林某求助,林某看到丁某遭到殴打的视频后答应给钱,但林某也凑不齐五千元,只能先通过微信转账二千元。三人不肯放弃,继续威胁林某,直到丁某、林某承诺以后会继续偿还剩余钱款,三人才让丁某离开。丁某离开后选择了报警,很快,警方便将三人抓获。本案中,孙某是成年人,已另案判刑;张某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甚微,只被判了缓刑。

公诉方认为,刘某等人以勒索财物目的拘禁丁某,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方被法院采纳的从轻、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二,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三,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如果是一般的普法案例介绍,到这里可能已经结束了。但实际上,本案仍有疑团,如刘某是如何在网游中被骗走一千元,又是如何勾结孙某、张某一同展开“复仇计划”的,这些细节在分析青少年犯罪案件时亦不可忽视。

刘某初中辍学,长期无父母管教,和小学同学张某形影不离,后又住在张某家,两人打算一同开办门店创业。刘某、张某都沉迷于一款叫做“狼人杀”的网络游戏,这款游戏本是一款正常的桌游,在不良网络环境的熏陶下逐渐发展出一种名为“五项”,实为“对骂”的游戏玩法,据网友反映,“五项”玩法的对骂不堪入耳。在有“裁判”的情况下,几人可进行“五项”对抗,由裁判评分,评分最高者可以拿走本次对抗双方玩家的押金。说句题外话,如果平台对此情况并无措施,那么潜在的犯罪空间将赤裸裸地在未成年身边显现。刘某口中的“被骗一千元”,似乎是说“五项”游戏的裁判与对方游戏玩家(丁某)勾结,刘某因此吃了亏。

案例分析

刘某在得到张某、孙某支持的情况下,决定向丁某要回这笔钱款。三人分工,由张某通过成为丁某的“狼人杀”游戏好友来接近丁某。在成为丁某的“心腹好友”后,张某等人将丁某联系至偏僻处,本来只是向丁某讨回被骗的钱款,三人却做了件错误的事情,他们将丁某拘禁在某处,因人多胆大,有人提出向丁某索要更多钱款,三人甚至想到可将殴打丁某的视频发给丁某的朋友林某,并让其“代为偿还”。

原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但刘某等人选择了违法犯罪。支撑他们作出决定究竟是什么?本类型青少年犯罪现象有何特点?这和犯罪心理又有何关联?为何受害方屡屡摇身一变成为加害方?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案例反思

一、网游背景下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国家新闻出版署于8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不能说该政策完全阻断了未成年人与网络游戏的过度接触,但至少是阻断了大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从另一角度看,防沉迷政策已经到了不实行不可的地步,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过度接触游戏极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网络游戏背景下的青少年犯罪又呈现出一定特点,笔者经过查阅资料、思考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

二、网络游戏易催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

目前,未成年人易沉迷的网游主要可以分为棋牌型网游、网络对战型网游以及角色扮演型网游。其中,又属对战型网游如《英雄联盟》、《王者荣耀》、《CF》、《绝地求生》等最易引发暴力犯罪,这与犯罪行为的模仿性有关,如果一个未成年的犯罪手段极为成熟老练,大概率是模仿了电影、录像、电子游戏以及黄色刊物中的内容。

原本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小的棋牌型网游,由于网络科技的发展也早已衍生出桌游型网游,如前文提及的“狼人杀”。由于这类游戏缩短了社交距离,可以实现实时语音对话,可以建立游戏群组闲聊,可以添加好友、交换微信。如果一个未成年人无法在家庭、校园等圈子获得充分沟通交流,整日沉迷于网络环境,就有可能通过在虚拟世界建立起自己的社交圈来获得归属感。但虚拟世界的险恶岂是一个未经世事的未成年可以辨别的,案例中的刘某便是沉溺虚拟世界,将自己的钱财交由网友随意处置,为其之后的违法犯罪埋下定时炸弹。

最后一类型便是角色扮演型网游。这类游戏通常与充值挂钩,如“氪金就能变强”、“充钱买皮肤”。一些孩童为了游戏里的等级、装备大肆挥霍,钱不够了,就去敲诈勒索,坑蒙拐骗,正反映了网络游戏背景下财产型犯罪居多。

三、网游背景下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

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且未掌握基本法律常识,都与沉溺网游脱不了干系。举个例子,手机游戏《王者荣耀》把历史人物制作成游戏角色,对未成年人学习文化知识颇有影响,学生本应记住这个人物的历史形象、生平作品,但经常游玩的学生记住的内容恐怕只会是游戏技能、玩法策略。而且,大部分网络游戏都未在游戏中普及法律常识,笔者认为,至少应当用强制弹幕的方式从游戏界面划过以提醒未成年人,及时提醒可以制止某些激情犯罪,毕竟连输几场网络游戏就陷入情绪癫狂状态的成年人都不少,更不用说未成年人了。

四、沉溺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往往属于团伙犯罪。

沉迷游戏的未成年人社会交往需求往往非常强烈,再加上未成年人易合群,喜好拉帮结派,稍不注意就会越过法律红线,成为违法犯罪者。上述案例中,单个未成年人如刘某对实施犯罪行为可能还有所忌惮,但一旦处于团伙之中,群体的教唆或是帮助无疑壮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胆量。

五、留守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主要成因

其一,成长期青少年的社会需求缺失为潜伏因素。

据犯罪心理学常识,犯罪行为的产生源于犯罪心理,犯罪心理的产生则来源于外界因素和个体内在因素间的不良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差值”能够反映青少年的社会需求。青少年是孩童走向成年人融入社会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受外界因素影响的青少年自身会产生各种需求,包括经济需求、认同需求、情感需求等。一旦这些需求无法适度平衡,就会带来许多心理问题,甚至是犯罪心理问题。

刘某长期缺少父母关心,张某也提供不了特定情感需求,在父爱、母爱等情感需求长期达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他沉溺于社交网游并企图在游戏中寻找慰藉、情感认同,刘某的犯罪心理于此时生根发芽,而当他被网友玩弄于股掌时,其犯罪心理已经趋于形成,在实施或帮助实施绑架行为时,其犯罪心理已将其彻底拉入深渊。

其二,差异社会交往是青少年犯罪心理促成因素的理论之源。

差异交往理论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品性会受其社会交往的不同而改变,即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受到其社交群体中有犯罪行为或犯罪倾向的人影响,而且,同有犯罪行为或犯罪倾向的人交往越密切,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高。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多数不良少年的形成都与其交往的社交群体有关。

其三,青少年自身矛盾不能及时缓解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因素。

青少年时期易出现各类心理矛盾。比如,追求独立与能力不足以独立之间的矛盾,该种矛盾表现为青少年知晓其人生目标与责任,但却受制于经济能力等无法独立,这样循返往复,将在青少年与长辈、老师之间产生代沟,走向违法犯罪的极端道路便是最严重的情况。上述案例中的刘某妄图取回“被骗”的钱款,但使用了错误的手段,这也是一种矛盾,是企图追求“合理结果”但却不知其行为违法性的矛盾。

六、为何受害方屡屡变为加害方

“被骗钱款,所以才把他关起来”、“我只是想拿回被盗的钱,顺便给他点惩罚”、“当时没想多要,一想到被他骗就来气”,一些财产性犯罪受害人作出加害行为后如此说道。根据犯罪心理学基本常识,不同受害人遭遇加害行为后会产生各类不同心理状态,其中之一便是报复心理。受害人的报复心理常见于受害人认为法律无法惩罚或者无法有效惩罚违法犯罪的情况,上述案例中的刘某认为,要拿回这一千块非常困难,事实上确实如此,金额较小的诈骗和盗窃在现实中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刘某转而指望以限制丁某自由的方式索回钱款,摇身一变成为加害方。

 

报复心理虽是常见原因,但却不是唯一原因。学术界有一专业术语唤作“恶逆变”,指受害人转为加害人这一情况,在“受害人有罪论”被口诛笔伐之时,“恶逆变”作为其近义词亦免不了大众负面评价,但“恶逆变”与“受害人有罪论”所指并非同一意味。“受害人有罪论”指受害人被害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存在问题,仅据某一事实进行分析;而“恶逆变”指受害人在遭遇违法犯罪行为后转变为加害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分析两不同事实。

“恶逆变”型受害人也会出现在“传销犯罪”、“黑恐犯罪”、“防卫过当”等案件中,尤其是深陷“传销犯罪”的受害人,起初可能只是被犯罪组织强迫实施犯罪行为,在违法犯罪组织不断进行“烙印教育”后,逐渐变为“资深违法犯罪者”。实际上,根据案情事实不同,可以分析出“恶逆变”的多种缘由,此处不再详尽分析。

结语

刘某的悲剧折射出多个社会问题,有家庭教育的缺失,有网络游戏的沉溺,有不良社交的影响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实际而言,像刘某这样由受害人转为加害人身份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胜枚举,但大都本心不坏并具有可塑性,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后,或积极主动赔偿钱款,或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甚至有懊悔不已而自杀者。笔者认为,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就应如判决书及辩护词中所说的那样: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在法律的理性与冷酷之下,考虑人性的关怀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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